1 、喷粉区范围一般应包括:
a)喷粉室、供粉装置(包括循环供粉装置的粉料输送装置、粉料仓及其卸料装置)、回收装置、风机、净化装置及与其相连的粉末输送管道。
b)喷粉室开口处向外水平3m及垂直1m方向内区域;
c)在铝材喷涂现场存放或堆积有粉末涂料的场所;
d)排风管内部、空气循环过滤器及其维护结构内部以及其他有可能产生具有爆炸性悬浮状粉尘或堆积状粉尘的区域。
2 、喷粉区防火防爆等级
2.1 喷粉区火灾危险区域划为22 区。
2.2 喷粉区按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为11 区。符合GB 50058 规定者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3 、设计
3.1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设计、粉末静电喷涂设备与器械的研制、设计与制造应符合GB 7691 的规定。
3.2 喷粉室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a)除喷枪出口等局部区域外,喷粉室内悬浮粉末平均浓度(即喷粉室出口排风管内浓度)应低于该粉末最低爆炸浓度值一半,未知其最低爆炸浓度(MEC)者,其最高浓度不允许超过15 g/m3。系统中若有抑爆设备,则喷粉室出口排风管中悬浮粉末的浓度允许超过最小爆炸浓度的50%;
b)静电喷粉枪及其辅助装置的使用应符合GB 14773的要求;
c)工作场所空气中总尘容许浓度为8 mg/m3;
d)喷粉室开口面风速宜为0.3~0.6 m/s。
4 、场所
4.1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与喷漆作业不宜设置在同一作业区内。若设置在同一作业区内,其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应按喷漆区划分。
4.2 喷粉作业区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如布置在多层厂房内,宜布置在建筑物顶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边跨,并符合GB 6514的有关规定。
4.3 喷粉作业应在符合第5 章规定的喷粉室内进行。
4.4 喷粉室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方位上,并应避免与产生或散逸水蒸气、酸雾以及其他具有粘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介质的装置布置在一起,并应与产生以上介质的区域隔离布置。
4.5 喷粉室不应兼作喷漆室。
5 、防火、防爆
5.1 进入喷粉室的工件,其表面温度应比其所用粉末引燃温度低28℃。
5.2 喷粉区内应遵循以下规定:
a)不允许存在发火源、明火和产生火花的设备及器具;
b)禁止撞击或摩擦产生火花;
c)应选用不会引燃粉末或粉气混合物的取暖设备;
d)防火按GB 50140配置灭火器,但不宜使用易使粉末涂料飞扬或污染的灭火器。
5.3 在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切断供气系统和电源。
6 、地面
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的防静电材料铺设。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凹槽,便于清扫积粉。
7、 照明
喷粉区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其照度应符合GB 12367-2006第4.3.1条的规定。当采用透明材料作隔板照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用固定式灯具作光源;
b)用隔板将灯具与喷粉区隔开,其安装密封应能保证粉尘不会进入灯具;
c)隔板应选用不易破损的,不燃或难燃材料;
d)隔板上的沉积物厚度不允许影响规定的照度;
e)隔板的表面温度不超过93℃。